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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查处违规案件19起11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时间: 2024-04-22 03:56:22 |   作者: 汉钟

详细介绍

  连日来,十堰连续开展违规施工、违规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违规案件19起,11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1日,漆某带领工人在开发区一公司进行环保设施安装作业,漆某在明知莫某特种行业操作证过期的情况下,指使莫某进行电焊施工。漆某、莫某在施工前未采取比较有效安全预防的方法,莫某从事焊接时导致焊渣掉入车间内,将车间内堆放的空气滤清器总成塑料包装袋及空气滤清器总成塑料外壳点燃,引发火灾。

  漆某的行为已构成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行政拘留十日。莫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行政拘留三日。

  2023年1月30日,房县一养殖场房屋起火,经调查,引发火灾的原因是电焊工孙某在使用电焊切割钢梁支架时,焊渣滴落烧穿下方彩钢板上表面,引燃彩钢板夹芯及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该起火灾造成养殖场1#车间屋顶及车间内存放的鸡笼、风机、热风炉等物品过火,过火面积约 624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4万余元,幸好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5月26日,房县公安局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8月8日,消防执法人员在对开发区一公司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觉龚某、康某、韩某三人在成品仓库内维修落水管,旁边放有电焊机,该单位成品仓库为丙类仓库。在调查中发觉龚某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康某操作电焊,康某在成品仓库内操作电焊焊接固定落水管钉卡上的钉子,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2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7月24日12时许,茅箭区学林雅苑小区发生火灾。史某、刘某操作气焊切割未持证,动火作业现场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焊渣掉落到一住户防盗窗上晾晒的衣服和塑料垫子和雨棚顶部可燃部件上引发火灾。史某、刘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引发火灾,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月11日6时许,茅箭区武当路一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为50平方米,造成3户受灾,无人员受伤或死亡,火灾造成该公司的货物、仓库的机器及电焊工具烧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经调查,起火原因系电焊人员段某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掉落在仓库内二层阁楼堆放的养护毯、土工布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段某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引发了火灾,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日前,张湾区公安、消防联合开展检查时发觉一废品回收站私自切割煤气罐,据柯某交代,他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前段时间收了10个废旧煤气罐,为了将这些煤气罐当废铁卖钱,便自行进行了切割,随后,柯某被警方依法拘留。

  5月25日,十堰环球港商业综合体一商铺内,某装修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消防执法人员在查看动火施工审批材料时,发觉了人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刻要求停止作业,并记录检查情况。

  随后,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茅箭区应急治理局,茅箭区应急治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装修公司罚款人民币 8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20日,消防执法人员在武当山特区工业园的一家汽车零部件加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觉,该企业一名正在从事气割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经调查,该企业设备修东西的人刘某受单位治理人付某指使从事气割作业,未持有与气割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无证操作的刘某立刻停止作业。

  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付某两人分别作出罚4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批判教育。

  8月2日上午,十堰市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辖区一家幼儿园做监督检查时,发觉施工工人王某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消防监督员要求王某立刻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取证,王某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部门给予王某罚款3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别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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